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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中专学校学生续保办事指南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1 15:20:17  广州五险一金


【摘要】自从大中专学校的学生被纳入中国社保的参保对象时,考虑到学生还处于消费者的阶段,故出台了社保的优惠政策,以帮助实现全部学生都可以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障。现针对学生的不同参保情况,在续保操作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背景资料:

根据我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学生须在2010年5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完成2010年度续保、缴费工作。

案例:

大中专困难学生2010年度续保工作是怎样的?

根据《关于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48号)规定,持有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以及学生生源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登记为一、二级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上述证件统称“资助资格证件”。

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缴交。

(一)已参加2009年度居民医保的大中专困难学生2010年度续保,需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由所在学校前往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已参加2009年度居民医保的困难学生名单。

2、由学校按名单审核有关学生2010学年度学籍资格及资助资格,困难学生须向学校提供资助资格证件原件(证件有效期须晚于2010年6月30日)及复印件三份,学校审核确认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将原件退还学生。

3、对经审核具有本校2010学年度全日制正式学籍并符合2010年度资助资格的学生:

由学校汇总填写《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广州市居民医保新年度续保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格式及学生资助资格证件复印件两份,在8月25日前送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2010年度续保资格审核确认手续。按时办理后,其2010年度资助资格及居民医保关系给予延续。

4、对经审核具有本校2010学年度全日制正式学籍但不符合2010年度资助资格的学生:

由学校应汇总填报《大中专困难学生城居免缴标识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在8月25日前送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申请取消城居人员免缴标识后,以普通学生身份续保,可从办理次月4日起按选定方式缴费。

5、对经审核不具有本校2010学年度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学生,见本指南第二点。

(二)已参加2009年度居民医保的学生,2010年度转变为“困难学生”的,2010年度续保按以下流程办理:

1、学生须向所在学校提供资助资格证件原件(证件有效期须晚于2010年6月30日)及复印件三份。学校审核确认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将原件退还学生。

2、学校汇总填写《大中专困难学生城居免缴标识变更申请表》及《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广州市居民医保新年度续保申请表》各一式三份,连同学生资助资格证件复印件两份,在8月25日前送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资料变更和资助续保手续后,2010年度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享受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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