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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23条规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8 09:14:11


【摘要】下面是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具体有23条规范,希望可以为有需要的网友提供帮助。另有其他相关问题的,请拨打全国社保热线:12333。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合理使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门诊大病(第一类)综合医疗保险门诊、定点零售药店一般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

(二)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绑定参保人数定额包干;

(三)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费用按核定的门诊次均费用偿付标准结算;

(四)门诊血透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有关协议规定的费用偿付标准总额结算;

(五)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

(六)一般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服务单元并结合住院门诊人次比标准结算;

(七)部分病种或治疗项目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病种费用偿付标准结算;

(八)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年度包干结算;

(九)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超过医院住院平均费用偿付标准4倍以上的,单独偿付,其中90%按服务项目结算,10%按服务单元结算;医院住院平均费用偿付标准4倍以下的费用,按服务单元结算;

(十)其他费用结算按协议约定的方式结算。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下列资料报送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

(一)《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月报表》;

(二)医疗保险费用结账单;

(三)住院费用结账单;

(四)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审批单及检查报告单等的复印件及统计表;

(五)门诊大病《证明书》等资料及结算单;

(六)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账单、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申请表(本部住院、转诊住院要分别单独建表)、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用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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