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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补缴社保基数差额 退休人员需补缴者先补后发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6 09:38:44  北京工伤保险


  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今年7月正式公布,发布时间晚于往年,因此社保缴费基数和金额也延迟了数月才得以确定。记者获悉,10月8日至12月31日,本市将对今年4至6月份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进行补缴,并对相关待遇差额进行补发。

  补缴范围

  三类人群需补缴

  1.在用人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2.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3.在街道社保所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保补助政策人员。

  补缴方式

  单位、职介等部门办理手续

  补缴手续应由参保人员缴费所在用人单位、职介、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申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发生变化的,个人应缴部分须缴纳至原缴费单位,社保关系不需要重新转回原单位。

  待遇差额补发

  退休人员需补缴者先补后发

  1.2010年1至7月,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凡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本着先补缴后补发的原则,由其退休前原用人单位、职介、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待基金征缴到位后经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补发待遇差额部分。

  2010年1至7月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不存在办理基数差额补缴情况的人员,由社保经(代)办机构按2009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待遇,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2.2010年1至7月使用2008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核准的工伤待遇,统一按2009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重新核准待遇,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待基金到位后重新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补发工伤待遇差额部分。

  3.2010年4至6月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待基金到位后重新核准生育保险待遇,补发生育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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