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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等规定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6-01-27 10:24:27  昆明生育保险


穗劳社工伤〔2003〕13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方便生育保险参保人就医,进一步保障生育保险待遇的水平,现对生育保险异地分娩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关于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补充通知》(穗劳社医〔2001〕2号)中第六条“要求境内异地分娩的女职工,其配偶必须是外地户口且长期在外地居住,可申请到配偶或双方父母户口所在地其中一方分娩”的规定调整为:参保人可申请境内异地(含花都、番禺区,从化、增城市)分娩,分娩地不受本人或家属居住地的限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异地分娩的管理程序为参保人办理异地分娩手续。参保人在异地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定额标准结算。未达相应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核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相应定额核销。

    二、在广州市统筹区工作并参保而户籍在番禺、花都区的参保人,按照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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