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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生育保险就医凭证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6-01-27 10:24:27  昆明生育保险


穗劳社函〔2005〕7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医疗费管理,现就由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发放《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在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放《凭证》,现改由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发放。

    二、符合生育保险享受条件的职工,于妊娠16周后、计划怀孕需流产、引产的于手术前通过参保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凭证。办理时请携带职工本人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流产者未领此证的,须提供《结婚证》及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市属、区属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外资、私营、民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开具证明);

    2、近期小一寸照片一张;

    3、《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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