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事指南(托幼机构、学校办理)
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文件精神,本市公办或民办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统一为入托儿童或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办理广州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资料变更、暂停参保等业务。
一、单位管理业务办理
(一)托幼机构、学校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单位登记开户手续
首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各类托幼机构、学校应前往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单位开户手续,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对于在广州市属八区内有多个分校区的学校,分校区学生的参保登记统一归集到学校总部办理。办理手续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的复印件一份:
(1)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成立证明(如:《办学许可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登记证;
(4)银行《开户许可证》或《核准通知书》;
(5)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托幼机构、学校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变更事项 | 携带材料 |
单位名称 | 教育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
单位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
法人\负责人姓名 | 教育部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或《地税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
所属区 | |
地税登记证号码 | |
单位性质 | 教育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除上述资料外,还需填写《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托幼机构、学校终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的办理
如单位发生合并等变化需要注销,须在注销当月到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教育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并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登记表》一式两份,先将本单位管理的参保人员办理全员减员手续;
4、填写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业务
1、新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新参保单位办理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将由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单位今后办理所有居民医疗保险有关业务,均需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遗失补领、到期重发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需提供书面申请,陈述遗失经过,向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期的单位,由所属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负责重发。
3、《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注销
单位终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的,在办理完终止业务后,由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作注销处理。
二、参保登记办理
(一)参保资料受理
各托幼机构、学校负责为本机构学生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各参保人员必须以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办理参保登记,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可在登记点领取或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gzlm.net/sbjjzx//下载。
(2)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和户口簿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一份;对于暂时未领取身份证的入托儿童、在校学生只需提供户口簿上登记的身份证号,即可办理参保登记,无须专门前往公安机关领取身份证。
(3)如需办理委托银行划帐缴费,须提供委托行银行帐户、帐户持有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同时选择与任一家居民医保缴费银行签署《委托银行自动划帐缴纳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授权书》;(家长无须专门为入托儿童或在校学生办理新存折,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折也可办理缴费业务)
(4)若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家属公费医疗的儿童、学生可凭公费医疗证明暂缓参加居民医保。
(二)参保资料录入
托幼机构或学校在完成参保资料受理后,可选择以下两种资料录入方式:
1、通过“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进行资料录入。
各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居民医保单位登记开户手续后,即可获得“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登陆用的用户名(社保单位编号)、密码登陆,可直接在网上录入学生参保资料。
其中:采用互联网方式登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的,登陆地址为:
http://203.88.202.87:7015/gzjm/login.do?method=begin;
采用政务网方式登陆的,登陆地址为:
http://www.gzlss.gov.cn/gzlss_portal/show_article_byid_frontside.do?article_id=4565。
2、通过“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电子报盘”进行资料录入。
各托幼机构、学校可登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信息采集系统”下载最新的电子报盘格式,用于学生参保资料录入。
注:各大中小学校在进行在校学生参保基础资料采集时,需同时采集学籍号。
(三)参保登记审核
托幼机构、学校完成资料录入后,须携带学生的参保资料及加盖公章的《预登记人员名册》或《电子报盘申报名册》前往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并领取相关资料。
(四)参保登记流程
三、缴费方式
(一)缴费银行
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由广州市地税委托银行代为征收,从2008年8月起,居民医保缴费银行扩大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另:广州市商业银行将在近期开通居民医保缴费业务,具体时间由地税部门另行通知。
(二)缴费方式
各参保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办理参保登记的同时选择与上述银行之一签署《委托银行自动划帐缴纳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授权书》。对于选择现金缴费的参保人,可凭《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于成功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23日前,到上述银行的任一网点办理居民医保现金缴费业务。
四、个人日常业务办理
(一)停保手续办理
各托幼机构、学校凭参保人(监护人/代理人)填写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登记表》,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停保人员名册》到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办理流程如下:
(二)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各托幼机构、学校凭参保人(监护人/代理人)填写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资料到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携带资料:
变更事项 | 携带材料 |
姓名 | 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复印件 |
出生年月 | |
证件号码 | 相关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 |
个人身份 | 身份证或户口簿原复印件 |
户口性质 | 户口簿复印件(复印带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 |
其他资料变更 | 更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五、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申领
(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托幼机构、学校、区民政、区残联在为参保人办理首次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申办地点所属区的医保经办机构(见下表)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
区医保经办机构 | 地址 |
越秀办事处 | 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4楼 |
荔湾办事处 | 荔湾区芳村大道友伦里1号首层(芳村隧道口侧) |
天河办事处 | 天河区广和路17号 |
萝岗办事处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33号办证中心二楼216室 |
黄埔办事处 | 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黄埔区劳动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
南沙办事处 | 南沙区金岭北路合成工业区一排3号南沙区社区管理局大楼二楼 |
白云办事处 | 待定 |
海珠办事处 | 待定 |
(二)上述参保登记机构领取医保卡后,并当月底之前分发给参保人。参保人领取医保卡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缴费凭证(银行柜台打印的收据或自助终端打印的收据)复印件;
3.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领卡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四)原已参保领取了医保卡的人员不需重新申领,只须凭领卡资料到本次参保的登记机构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原医保卡可继续使用。
六、注意事项
(一)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就医凭证(医保卡)的申领以及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问题请查阅医保中心相关宣传资料;
(三)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停受理居民医保以上所有业务;
(四)对于新入托、新入学的参保人,托幼机构、学校按照参保登记流程办理新增手续;当年10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逾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五)居民参保登记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本保险年度内有效。
(六)符合民政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可由民政部门为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个人无需缴费。
(七)关于有户籍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参保问题
1、中国户籍在校学生的证件号码登记要求
在校学生务必提供身份证号码作为有效证件资料录入。如在校学生仍未领取身份证的,可按照户口簿上登记的身份证号码录入,无需专门前往公安部门办理身份证;如户口簿上没有登记身份证号码,可由家长持户口簿到所属的公安机关进行补登记。
2、非中国户籍在校学生的证件号码登记要求
在校学生如为港、澳居民,应使用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办理参保登记;如为台湾居民,应使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办理;如为外国居民,应使用护照办理。
(八)关于新入学且暂未产生学籍信息的参保问题
根据教育部门反映,本学年新入学的学生的学籍信息须在今年11月后产生。为此,对于此类新入学且暂未产生学籍信息的在校学生,可凭身份证号按上述第七点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其学籍信息暂缓录入。对于无身份证号的新入学学生的参保登记工作,必须在其学籍信息产生后,按下述第3点规定办理。
(九)关于无户籍但具有正式学籍的参保问题
拥有本市正式学籍但确实无中国户籍的在校学生,允许使用学籍号办理参保登记。但在办理参保时必须提供参保人(或监护人)申请以学籍号办理参保的报告,说明不使用身份证号码参保的原因、无法办理户口等情况,同时由学校在报告中证实学生拥有本校正式学籍,并加盖公章。学校携带上述报告原件及参保登记相关资料到学校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资料录入。
附件: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xls
相关链接:广州社保局地址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