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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4 20:22:27  长沙社保转移


  从2011年1月1日起,湖南省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记者近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相关标准已经出台。

  调整标准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40元的,按140元调整增加;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

  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原工商业者再每人每月增加30元。同时符合上述2、3、4项条件的人员,按就高原则调整,但不得重复享受。

  对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对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对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关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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