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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吴江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年3月29日
〖发文号〗:(吴政发 [2004] 33号)
〖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汾湖旅游度假区,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已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实现农村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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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在《吴江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及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吴政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就已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已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指1982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已经办理过征用土地的组。对象为被征地组内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在机关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的人员。在历次征地时,若征地安置补偿费到人的仍结算到人,若征地安置补偿费到组的仍结算到组。
(二)已征地面积是指征用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时计税的农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二、征地补偿到人的已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对《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已被征地人员,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基础上,按现行补偿安置标准计算政府给予失地养老补贴。
(一)对《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吴江市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实行个人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吴政发[1992]186号)和《关于在市级开发区征用土地未安置人员实行养老保险的试行意见》(吴政发[1993]261号)文件精神,实行征地养老保险的已被征地人员,原政策待遇不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在机关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的,到达养老年龄时享受《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月基础性养老金80元,月领取养老金总额不足220元的,政府给予失地养老补贴补足差额部分。
(二)对《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征用土地撤队人员实行统筹保养办法》的保养人员,原政策待遇不变。到达养老年龄时,享受《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月基础性养老金80元,月领取养老金总额不足220元的,政府给予失地养老补贴补足差额部分。
(三)对《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实行货币安置的已被征地人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在机关事业单位有正式工作的,到达养老年龄时享受《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月基础性养老金80元和政府给予的失地养老补贴。失地养老补贴根据不同征地时期的政策分别计算:
1、征地安置补助费领取标准为3390元的已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保障费3390元,记入个人帐户,到达养老年龄时享受《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月基础性养老金80元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领取养老金总额不足220元的,政府给予失地养老补贴补足差额部分。已被征地人员若不缴费,到达养老年龄时享受《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月基础性养老金80元和政府给予失地养老补贴月120元,月领取养老金总额为200元。
2、征地安置补助费领取标准为5650元、6984元或7200元的已被征地人员,个人一次性缴纳保障费5650元、6984元或7200元,记入个人帐户,到达养老年龄时享受《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月基础性养老金80元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领取养老金总额不足220元的,政府给予失地养老补贴补足差额部分。已被征地人员若不缴费,到达养老年龄时享受《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月基础性养老金80元和政府给予失地养老补贴月100元,月领取养老金总额为180元。
3、已被征地人员个人缴纳、记入个人帐户的保障费的余额可以继承。
三、征地补偿费实行组内分配的组的已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一)按照该组所征用土地的比例,确定该组应参保适龄老人的比例,以此确定分配人数,由村组讨论分配到适龄老人。适龄老人由组提出,报村镇初核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每年结算一次。
(二)2004年起,新征用地按《办法》的规定执行。按征地面积、人均农用地标准明确需要安置的人数,并按需要安置人数每人20000元的标准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由组提出分配方案,记入到16周岁以上被征地人员的个人帐户。
四、2004年开始发生征地的村、组,必须执行征谁补谁的政策。
五、《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三、四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
七、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出处:浙江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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