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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效能建设首问责任制等制度(试行)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20-04-06 20:02:02  石家庄社保转移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效能建设首问责任制等制度(试行)
  一、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当事人到厅机关处室、事业单位业务咨询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处理方法的制度。 
  (二)首先被问到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负责全面、清楚地答复当事人咨询的事项,要一次性告知有关所办事项必需的材料、办理程序、受理时限等。 
  (三)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问明来访和办事意图,指引当事人找那个单位。 
  (四)不属于我厅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给予耐心告知。 
  (五)来电咨询,首问责任人问清来电意图,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咨询电话,首问责任人应耐心解答。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咨询电话,应礼貌的告知受理部门名称和电话号码。 
  (六)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当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体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精神风貌。 
  二、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厅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资料、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的事项的制度。 
  (二)各处室、单位根据职能要求,提出各项承办事项的办事时限,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并在河北劳动保障网、电子触摸屏、政务宣传栏或以其他形式公布。 
  (三)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当事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报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四)对限时办理事项,在当事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按时予以办理。如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部门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五)无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时间的,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三、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告知制是指当事人办理属于我厅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按规定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时限或不予受理理由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通过河北劳动保障网、电子触摸屏、政务宣传栏等方式,公开法规政策、审批事项的经办部门,以及审批事项所需要的材料、证照、办理程序、受理时限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等。 
  (三)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厅内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四)经办人员在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时,当事人需要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填写《一次性告知清单》,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作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经办单位留底备查。接收清单的当事人须在《一次性告知清单》上签名。当事人不需要书面告知的,经办人员可口头告知。 
  (五)当事人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也应一次性告之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记录。 
  (六)经办人在《一次性告知清单》上未交代清楚,造成审批事项拖延的,依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四、AB岗替代制 
  (一)AB岗替代制是指机关(含事业单位)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岗时,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二)厅各处室、各单位岗位工作人员均应落实AB角替代工作的制度。避免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 
  (三)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向B角交接手续,并由B角及时代行其职责。 
  (四)单位领导层也实行AB岗工作制。一名领导不在岗时应由B角代行其职责,或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五)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五、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事项报备制 
  是指机关(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否定事项报备制的适用范围: 
  1、凡对服务对象书面申请办理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申请事项、证件或行政事宜,经审核认定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事项需进行否定时,必须实行报备; 
  2、其它否定情况须报备的。 
  (三)否定事项报备的内容: 
  1、被否定事项的名称和单位或个人的联系电话和地址等; 
  2、审办事项; 
  3、被否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否定理由和依据; 
  4、经办部门及经办人姓名、职务。 
  (四)否定报备的办理及要求: 
  1、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对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不符合有关法规政策,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并向经办人上一级报告; 
  2、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需要报备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一式两份《否定报备登记表》(见附表),一份送上一级领导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审阅,另一份由经办人或部门将其与审办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3、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 
  4、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服务对象应出示身份证明并签收备查; 
  5、经办部门应将本单位所有否定报备材料进行装订归档。 
  六、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或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命令、决定,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应解决的有关问题的; 
  2、对直接下属人员的作风恶劣、违纪违规等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或放任不管,造成所辖单位、部门和人员违规违纪,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 
  3、所辖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导致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 
  4、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产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5、工作作风疲沓,办事不力,推诿扯皮,态度粗暴,耽误公务,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较大经济损失,或群众意见反响较大的; 
  6、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它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查处 
  1、情节轻微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谈话、告诫、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根据应负的责任,由直接责任者、负直接领导责任者或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予以相应行政处分及赔偿; 
  3、触犯党纪政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查处; 
  4、构成渎职失职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七、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按照"三定"(职责、任务、目标)方案确定的职责、处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将每个部门、单位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落实相应责任的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是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是对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三)各处室单位必须按照机关效能建设要求,根据岗位设置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岗位责任制。 
  (四)制定岗位责任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2、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3、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4、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五)领导岗位实行"一岗双责",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六)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替代履行(即建立AB岗制度),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七)岗位责任制的内容: 
  1、部门、单位的总体职能; 
  2、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3、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4、具体岗位的"B"角责任人。 
  上述内容如按年度制定,应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纳入其中。 
  (八)各处室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本部门、本单位所承担的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九)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制度。各处室单位要将岗位责任制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八、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全厅,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内容包括: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礼仪和精神风貌的要求,处理政务时应达到的时限和标准,在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三)服务承诺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通过河北劳动保障网、电子触摸屏、政务宣传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各处室、单位要依据承担职能制定具体的服务承诺,并将服务承诺的事项、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承诺的时限和标准办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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