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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规则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20-04-06 20:02:02  石家庄社保转移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我厅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2月26日第二次修订通过),制定本规则。 
  二、全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部门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省政府赋予的职责行使职权,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全体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岗位职责
  四、省劳动保障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负责全面工作,副厅长、监察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厅长出差、出国或学习期间,由担任党组副书记的副厅长主持工作。 
  五、厅长召集并主持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厅长、监察专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劳动保障厅进行对外活动。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受厅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七、各处室(单位)在厅长和分管副厅长领导下工作,实行处长(主任、局长)负责制。日常工作按职责处理,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凡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经办的事项,由厅领导或厅办公室明确主办和协办处室(单位)。主办处室(单位)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全程负责;协办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提出明确意见,不得推诿拖延。共同经办事项意见不一致的,有关处室(单位)要主动协商,经协商仍不一致的,由厅长或分管副厅长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执行。 
  第三章  推进依法行政
  八、省劳动保障厅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九、涉及劳动保障全局性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重大事项的决策,由厅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各处室(单位)要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十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二、凡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及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章  加强行政监督
  十三、省劳动保障厅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十四、加强厅内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认真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 
  十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 
  十六、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要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五章  工作安排
  十七、省劳动保障厅及各处室(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十八、制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研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拟出台的政策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十九、厅内各处室(单位)要认真落实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报告执行情况。办公室适时做出通报。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省劳动保障厅实行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一、厅务会议由厅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由厅长、副厅长、监察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办公室主任、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劳动保障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讨论报请省人大、省政府出台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代拟稿)和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审定重大工作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事业发展规划; 
  (四)研究决定大额资金使用、大型项目建设和大宗设备购置等事项; 
  (五)听取副厅长和有关处室(单位)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厅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十二、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和主持。由厅务会组成人员及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有关领导的重要指示; 
  (二)讨论决定省劳动保障厅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劳动保障重要工作; 
  (四)研究、处理省劳动保障厅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业务工作; 
  (五)通报或讨论其它事项。 
  厅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十三、提请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厅领导和有关处室(单位)提出并经分管副厅长协调或审核,厅办公室负责搜集,报厅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厅长确定;会议材料由厅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厅长批准印发。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材料于会前一天送达与会人员。 
  二十四、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厅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厅长签发。对议定事项办公室负责督办。 
  二十五、以省劳动保障厅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尽量减少数量,并严格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程序。各处室(单位)不得擅自以省劳动保障厅名义召开工作会议,确需召开的会议,须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厅务会议或厅长审定后,以业务工作座谈会的形式召开。 
  拟以省劳动保障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主办处室(单位)1月底以前将会议计划、方案(含名称、主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后报厅务会议审定。凡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同意,报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批准。 
  拟在下一年度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主办处室(单位)要在本年度12月10日以前将会议计划、方案(含名称、主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经分管副厅长、厅长同意,由办公室审核汇总后转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审批。临时需要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应提前15天经分管副厅长、厅长同意,由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二十六、各种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节省会议经费。并尽可能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相近业务会议要归口合并召开。 
  第七章  公文审批
  二十七、省劳动保障厅制发公文的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十八、制发的公文,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主办处室(单位)要主动征求有关处室(单位)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提请厅长办公会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发文。 
  二十九、向省政府、劳动保障部报送的请示、报告(编冀劳社呈文号)等,分管厅领导审阅后,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签发。涉及全局性工作、重要的,要经厅务会研究后呈报。除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三十、以省劳动保障厅名义发文分为两种:编冀劳社文号、编冀劳社办文号。编冀劳社文号的文件,原则上经厅务会或厅长办公会研究后,由分管副厅长签发;未经厅务会或厅长办公室会研究的,由分管副厅长审核后,报厅长审定签发。编冀劳社办文号的文件,属分管副厅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及其他部门征求意见的函件、会签件,发往各市、各部门的业务文件和批复等,由分管副厅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签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 (编冀劳社办字文号)、函(编冀劳社办函文号)由分管副厅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三十一、各处室(单位)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控制发文数量,提高发文质量。日常工作中能够沟通解决的问题不行文;可以发传真的,不发正式文件。 
  第八章  作风纪律
  三十二、厅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省内外经济社会、特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厅领导以及各处室(单位)的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利用手中权力拉关系、谋私利。 
  三十三、厅全体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三十四、副厅长、监察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对分管工作的重要事项,参加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会议的主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厅长;遇有重大问题或涉及工作全局的事项,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厅长审定。 
  三十五、处室(单位)负责人代表省劳动保障厅参加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会议,对需要在会议上表态的重要问题,必须及时请示分管副厅长或厅长,会后要向分管副厅长或厅长汇报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 
  三十六、处室(单位)接到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的重要通知或领导指示,要及时向分管副厅长汇报。遇有超出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及时交办公室按分工处理。遇有突发性事件和重大问题,要立即向厅长和分管副厅长报告。厅领导交办的事项,承办人员要及时向交办领导汇报办理情况。 
  三十七、厅长出差(出访)、休假,厅办公室要及时将出差(出访)、休假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副厅长出差(出访)、休假,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厅长报告,经同意后,把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厅办公室。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三天以内的,报分管副厅长批准,并告知办公室;三天以上的,报厅长或厅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厅长批准,并告知办公室。 
  三十八、要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政务公开,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各处室(单位)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其它制度
  三十九、加强新闻宣传统一管理。各处室(单位)专项宣传活动,须提出具体方案,经厅办公室审核,报厅领导批准,由处室(单位)具体实施。在新闻媒体刊(播)发稿件,须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厅办公室审查把关,统一口径。除涉密事项以外,劳动保障工作和政策,都要积极向社会宣传。 
  四十、加强保密工作。全厅干部职工要认真遵守《保密法》,严守党和国家机密。厅办公室负责全厅保密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各处室(单位)具体负责本处室(单位)保密工作,所有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及数据不能超范围发送,不能上网,不能在不符合保密规定的媒体上发表引用。复印文件按级次报批,并按规定销毁。 
  四十一、加强档案工作。各处室(单位)都要明确一名同志负责档案工作,文件、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立卷,按年度交厅档案室存档。如遇人员调整要做好文件、资料交接工作。电子文件的管理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十二、加强督查督办和信息报送工作,具体办法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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