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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4 20:09:47  昆明养老保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经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
负责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规程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缴费、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环节。
第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环节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五条 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四)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六条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户口簿;
(三)登记前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还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五)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七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体参保人员核发参保登记证明。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八条 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帐号;
(八)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登记环节要求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十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二)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
(四)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登记环节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四)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登记环节核验上述表格和证件、资料,对表格填写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的,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通知申报、核定、缴费、帐户管理及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对个人帐户记录和离退休人员待遇支付进行相关处理,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节  验证和补证
第十四条 登记环节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五)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
情况;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五)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登记环节将初审意见送申报、核定、缴费、帐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及经办其他险种的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信息确定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证明,申请补办手续时,登记环节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并予审核。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参保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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