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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秭归县新农保试点全面开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5-01-09 21:34:13  武汉公积金查询


    2010年11月26日,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新农保试点启动动员大会顺利召开,标志着该县新农保试点全县铺开拉开了序幕。

 

    秭归县此次属于全国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县之列,为迎接新农保试点全面铺开,在积极借鉴外地试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秭归县早在2009年11月,就先后选择了三个村自费实施了新农保试点工作,为新农保试点全县铺开提供了各项准备。

 

    该县新农保基本政策为: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劳教服刑人员)、具有本县农业户籍、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县财政负担10元。对选择3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县财政补贴增加2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县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选较高档次缴费。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征收。

 

    三、建立个人账户

 

    县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年老时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四、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长期连续缴费的农村居民,缴费年限十五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月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三)丧葬补助费。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及时向农保经办机构申报,可一次性享受800元的丧葬补助费。

 

    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和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被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停发待遇期间不参与基础养老金调整。期满后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享受待遇,并参加以后年度的基础养老金调整。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启动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新农保启动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应参保而未参保缴费的,在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时,必须一次性补缴15年,且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参保人中断缴费后,隔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社会保险局 余先达 郑旭 周锦程)

【出处:中国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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