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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20-04-06 20:02:02  石家庄社保转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办公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办公区内的各行政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各单位职责
  第四条 单位主要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作区的消防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实际,单位要明确一名副职分管消安全工作和应确定一名安全联络员具体抓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制定和遵守明火作业、用电作业、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对现金、票据、机要文件、油料、电器、车辆等重点部位的防火措施。 
  第七条 编制在1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义务防火组织和制定灭火预案。 
  第八条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技能培训,达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的危险性,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发生的措施,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懂灭火的方法,会扑救初起火灾;懂逃生的方法,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九条 每季(包括重大节假前)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并做好排查、整改记录。 
  第十条 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疏散标志和疏散通道的管理,确保器材完好有效,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第三章 保卫科责任
  第十一条 负责办公区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督导和协调。 
  第十二条 制定办公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三条 检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的情况,及时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并督导落实。 
  第十四条 组织各单位安全联络员进行消防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消防知识普及、宣传和教育。 
  第十六条 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火警事故。 
   
  第四章 领导机构和消防组织
  第十七条 成立厅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副厅长,组成人员为厅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人事处、纪检室、医保中心、职介中心、信息中心、社保局、机关社保局的主要领导和保卫科科长。办公室设在保卫科。 
  第十八条 建立办公区义务消防队,由各单位安全联络员和机关服务中心若干人组成(编制在10人以上单位参加2人)。 
   
  第五章 奖罚
  第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避免了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的; 
  2、发现放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报告的; 
  3、积极扑救火灾,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取得其它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未经许可,挪用、拆卸消防器材、设施的; 
  2、圈占、堵塞消防疏散通道以及违章作业造成火灾事故的; 
  3、未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发现放火行为不制止或火灾发生后不及时处置的; 
  5、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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