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为更好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促进和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根据《浙江省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厅机关负责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登记)、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处室,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厅依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直属单位,按本办法进行评议考核。
二、成立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组长由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教育处相关人员组成。
三、评议考核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职权分解落实、定岗定责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职权的履行以及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情况;
(三)具体实施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登记)、行政给付等情况;
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可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考评一并进行,按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的安排和要求组织实施。
六、评议考核时,有关处室(单位)应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及本单位职责,逐项对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表》进行自我评分评估,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报厅评议考核小组。
七、评议考核主要采取听取被评议考核单位情况汇报、抽查行政执法文书(案卷)、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网上或问卷征询意见等方式进行。
八、评议考核结果分定A、B、C三个等次(即较好、一般、不够好)反馈被评估考核处室(单位)。
被评定为C等次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年度工作总结评比中不得被评为优秀。
九、各有关处室(单位)可根据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以及行政执法责任书的要求,对本单位人员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予以评估。
十、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厅评议考核小组告知各有关处室(单位)。各有关处室(单位)应迅速予以整改,并于20日内将整改情况向厅评议考核小组作出报告。
十一、对有关处室(单位)行政执法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