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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推广保障住房共有产权制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7 08:57:01  南京养老保险


  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是政府和购房人按照出资比例购买住房,各自享有相应的房屋产权,购房人对政府出资部分的产权面积缴纳相应房租,并在一定时间内按照约定价格购买政府拥有产权的一种住房保障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建议,推广共有产权住房制度,以更有效、更合理地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

  据周岚介绍,当前,各地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已有的实践情况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可以缓解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压力,有利于减轻保障对象购房的资金负担;可以有效解决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体系中“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初步实现住房保障体系从廉租住房到经济适用住房、从经济适用住房到限价商品住房、从限价商品住房到普通商品住房的“无缝”对接;可以解决城镇房屋拆迁过程中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的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缓解拆迁矛盾,推动城市拆迁改造工程顺利进行。

  各地试点的共有产权住房对于进一步探索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试点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推广力度不够;二是部分地区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定位不够准确,导致部分符合条件的家庭无力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三是共有产权住房供应体系不够完善。

  为此,周岚建议,第一,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建议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对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建议允许用于补助各地的共有产权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制度推进中的责任,对于个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面积的资金,应全部回归用于重新建设共有产权住房。

  第二,因地制宜推广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建议合理确定各地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建立有所侧重的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努力做到既能有效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确保住房真正困难的家庭能够进入住房保障体系,又不干扰当地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第三,建立多层次的共有产权住房体系。针对不同层次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建立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限价商品住房、共有产权普通商品住房等多层次的共有产权住房体系。明确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主要解决低保家庭住房困难;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共有产权限价商品住房和共有产权普通商品住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同时解决部分新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

摘自《中国建设报》2010.03.11 记者 汪汀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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