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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5-01-21 10:29:39  成都生育保险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

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五城区房管局,高新区建管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问题及程序,现将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出台前批准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须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上市交易有关限制要求等内容。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的范围,包括买卖、租赁、交换、赠与、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法院判决、继承及离婚分割除外)。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的条件等有关政策按照《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家庭持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及户口、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和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窗口提出申请。

(二)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住房状况进行查档复核,并审查是否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后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原购房家庭应按照有关政策向国土部门交纳上市交易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或政策性优惠等价款,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的通知单》,载明应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或政策性优惠等价款,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国土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核定,政策性优惠等价款金额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合同约定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的通知单》上载明。

2、对经查属申报不实违规购买的,告知原购房家庭应按《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违规购买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5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按照上述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后,原购房家庭持国土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窗口办理准予上市交易手续,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对其出具《准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通知单》。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者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准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通知单》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或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办理上市交易有关手续。

五、单位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有关政策按照《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成府发〔2006〕52号)文件出台前,已经批准实施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成府发〔2006〕52号)文件出台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出台前,批准实施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三年以后,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单位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由原购房家庭直接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或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七月八日

 

 

 

 

 

【出处: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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