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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补助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1 10:29:39  成都生育保险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6〕112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现将《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 人员住院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减轻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低收入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时的医疗负担,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6〕53号)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疗补助范围 (一)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入院前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因患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患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或进行器官移植及术后治疗;或经核定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下列人员,可申请住院医疗补助: 1.入院前12个月的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单位参保人员; 2.入院前12个月的本人养老金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参保人员; 3.享受政府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以上人员均不含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条  参加市或区(市)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足12个月,或中断参保再次续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城镇个体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少儿住院互助金人员,均不属于住院医疗补助范围。 第四条 住院医疗补助标准 (一)符合住院医疗补助条件的人员,住院医疗费补助的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含社区医疗服务机构)60%,二级医院50%,三级医院40%,按下列公式计算: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其他已享受的补助费用〕×支付比例。 (二)住院医疗补助的支付范围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支付住院医疗补助费用时,还应扣除下列费用: 1.参加除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其他医疗保险所赔付的保险金; 2.相关部门的补助金; 3.其他责任人支付的赔偿金; 4.医疗单位按规定已减免的费用; 5.社会各界互助帮扶救助的资金。 (四)补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的住院医疗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第五条 住院医疗补助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程序 本人或家属填写《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补助申请表》(附后),由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镇(乡)政府签署意见并鉴章后,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补助。 缴费人数7人以下的单位参保人员申报住院医疗补助时,其本人医疗保险申报工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二)申报时限 申请住院医疗补助的人员应在出院后1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医疗补助申报手续。 (三)审核程序 1.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的住院医疗补助申请及初审,对初审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出具住院医疗补助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本次拟补助金额; 2.申请人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社区)、镇(乡)政府,应将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补助公告张榜公示7天,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公示结果。困难人员在1年内再次申请医疗补助时,以上次公示结果为依据。        3.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补助金支付手续。经核实不符合住院医疗补助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市本级申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补助的人员,应在市级及其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特殊情况除外);在区(市)县申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补助的人员,应按区(市)县的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就医。 第七条 享受住院医疗补助的人员,办理住院医疗补助支付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住院病人: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 2.户口簿; 3.社保卡。 (二)家庭病床人员: 1.《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复印件);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 3.户口簿; 4.社保卡。 (三)特殊疾病门诊人员: 1.《成都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复印件);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 3.户口簿; 4.社保卡。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即符合住院医疗补助条件的人员,2006年12月1日以后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和经批准办理特殊疾病门诊的医疗费及家庭病床的医疗费,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住院医疗补助。2004年8月13日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成劳社发〔2004〕156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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