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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调整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说明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1 10:29:39  成都生育保险


一、2006年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背景及现实意义     最低工资标准是以保障职工本人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确定的,它受工资、就业、物价等因素影响,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逐步提高。《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第九条规定“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内,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9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电[2006]87号)调整了2004年省政府发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从2006年9月11日实施。我市从省上规定的4个工资档次中选择适合本地的具体标准,报经市政府确定后开始执行,并于10日内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在选择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时,市劳动保障局征求了各区(市)县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等相关部门意见,综合考虑了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地区经济差异以及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因素。     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我市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的第7次调整。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组织积极支持配合下,必将有利于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同时,有利于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促进劳动力市场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全市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二、执行2006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要求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执行日期。2006年10月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6]70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通知》从2006年9月11日起执行。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要求,各用人单位应在10月20日前将本单位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全体劳动者公示。2006年9月份的工资计算以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次为例:9月1日—10日为450元÷20.92(天),9月11日—30日580÷(20.92天),两个结果分别乘以劳动者相应的实际工作天数再相加之和则为劳动者9月份的应得工资收入。如果9月11日起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已按成府发[2004]78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用人单位应按成府发[2006]70号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补发差额部分。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含义。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不能以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婚丧假、产假和生育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对于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OO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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