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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体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新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1 10:29:39  成都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新实施办法 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91号)规定,在《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12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前,已按《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办法》的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按《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2006年10月1日起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8.64元(当年缴纳生育保险费标准为成都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 由于部分个体参保人员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实行一并征收后,将导致生育保险中断缴费。中断2个月以上(含2个月)缴费的视作重新参保,在重新参保缴费之日起12个月后发生的生育保险费方可报销。请这类个体参保人员在今年10月15日以前到市社保局签订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协议。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新办法 成都市已办理领取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将在本年第四季度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提高后,在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的养老金水平将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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