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缴满15年 成都医保不缴费待遇照享
2009年1月1日后参加成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建个人账户。昨日,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企业破产后,单位应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8年医保;参保人员因急病在成都市外就诊,可在3月内报账。
企业破产为退休人员一次缴8年医保
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注销后,应清算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企业破产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8年;用人单位解散或撤销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10年。
对于用人单位内退职工的医保缴费,《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内部退养职工,以内部退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内部退养生活费高于退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以内部退养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以实际领取的疾病津贴作为缴费基数;企业停工放假的职工,以实际领取的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脱产学习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以每月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连续缴费15年不缴费也可享医保
明年1月1日前参加成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住院统筹缴费年限合计达到15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可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自愿一次性补足统账结合参保方式与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差额,使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15年。明年1月1日后参加成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在非成都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了市外转诊的参保人员在转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疗费结算的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可报账,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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