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事关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推动工伤保险工作上新台阶,近日,市政府发出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要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完善“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并对原有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做了调整。
《通知》中指出要重点抓好服务型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以及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参保工作。要继续深入贯彻实施我市已出台的针对重点企业和人群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切实抓好落实。
市政府重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通知》中指出,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发生工伤(以下简称老工伤)并已退休的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其所在单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的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
在职“老工伤”人员,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列入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不收取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在职“老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费用,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杭州市区工伤保险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规定,列入企业当年新增支出,达到上浮费率标准的,次年按规定实行费率上浮。在职“老工伤”人员列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实施,力争在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
《通知》中对原有“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做了调整。2009年7月31日起发生的工伤事件均适用调整后的规定。
调整后,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两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三项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时,在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本站记者 刘娟)
编辑:新宇
【出处:杭州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