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社保查询社保政策教育
当前位置:保险知识网社保成都成都工伤保险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告知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1 10:29:39  成都工伤保险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告知书 各参保单位: 为规范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现将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Ø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之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Ø         《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Ø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第六条之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Ø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134号)第九条之规定,企业应以缴费时上月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 Ø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二、申报程序 参保职工因月工资收入总额发生变化而需变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由参保单位按月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当月的工资收入。参保单位应于每月5日—25日(特殊情况除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报表。当月申报,次月生效。 参保职工月工资收入总额未发生变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核定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特别提示:表格下载:www.cdldbz.gov.cn 三、缴费基数构成 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总之,职工领取的货币化的劳动报酬总额都应作为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奖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4.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2)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补贴等。 (3)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4)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5)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 (6)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7)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5.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 80号文)];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 120号)]; (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 20号)];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 20号)];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 20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 (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4] 48号)]; (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的处理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定期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进行稽核。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规定,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00八年二月 来源:成都劳动保障信息网      



社保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来自网友投稿及网络整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有错误请反馈给我们及时更正,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站不提供任何保证,不承但任何责任。
版权所有:学窍知识网 Copyright © 2011-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