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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3 20:24:04  杭州工伤保险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激励高技能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市委办[2005]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首席技师,是市委、市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他们是技术工人队伍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贡献特别突出,在我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较大、得到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杭州市首席技师评选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实施。市委人才办、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贸易局、市外经贸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杭州市首席技师评选委员会。

  第四条 杭州市首席技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名。

  第五条 杭州市首席技师评选范围是我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六条 杭州市首席技师推荐候选人应当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政治素质好,能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在生产第一线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l、个人职业技能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杭州市杰出人才”等荣誉称号之一;国务院或市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或在国家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或市级一类技能竞赛第一名。

  2、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3、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4、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曾在国家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六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或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

  第七条 杭州市首席技师的评选程序如下:

  1、发布公告。由杭州市首席技师评选委员会向社会公布评选条件及相关要求,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组织推荐。杭州市首席技师候选人由各区县(市)及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推荐。杭州市首席技师候选人的推荐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可由所在单位在征求个人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推荐候选人,也可由个人向单位申请要求推荐,由单位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决定本单位推荐人选。确定推荐名单时应向单位职工征求意见,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自由职业者应通过相关的协会组织进行推荐。各单位按照杭州市首席技师评选条件推荐候选人并上报相关材料,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市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汇总后,统一报送市劳动保障局。

  3、专家评议。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杭州市首席技师候选人进行初审和排序,并对每名候选人提出专家意见。

  4、评审确定。由杭州市首席技师评选委员会通过投票方式最终确定正式人选。获得赞同票超过实到投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依次入选。如赞同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少于应评人数,评选名额可以少于20名。

  5、公示公布。拟定杭州市首席技师候选人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杭州市首席技师人员名单。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人员,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事实进行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被评选为杭州市首席技师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l、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杭州市首席技师”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所需经费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2、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可优先给予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3、优先参加市里组织的国际技术交流推广、国情省情考察学习以及优秀技能人才健康体检等活动。

  4、在评选各类优秀人才奖项或分配住房时,可优先推荐。

  第九条 杭州市首席技师应在市有关部门的组织和企业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及义务:

  1、做好所在职业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

  2、发挥专业技能优势,帮助解决企业的生产操作难题,参与技术攻关。

  3、参与技术交流和技能演示活动。

  4、配合做好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出席相关会议及活动。

  第十条 杭州市首席技师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杭州市首席技师评选委员会同意,由市劳动保障局取消其杭州市首席技师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1、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职责义务的。

  3、其行为有损杭州市首席技师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被市劳动保障局授予“杭州市首席技师”荣誉称号的人员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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