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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城乡妇女分娩补助最高1600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1 10:29:39  成都五险一金


  2010-3-31

   《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昨日公布,成都城乡育龄妇女享同等生育保险

专家解读城乡居民生育保险

  哪些人符合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不同情况的报销比例是多少?……对于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这一新政策,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在今日10:30~11:30,拨打本报嘉宾热线-1,与本报邀请到的成都市医保局的专家直接交流。

  4月1日起,成都市城乡育龄妇女将享有同等的生育保险制度,凡参加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需要另行缴纳生育保险参保费用,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继前日发布了门诊统筹、大病互助两项医保新政的实施细则以后,昨日,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再次联合市医保局发布了《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从今年4月1日起,成都将首次把生育并发症治疗费、新生儿护理费纳入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同时,参加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不需要再额外缴费,就可以享受到最高400元的产前检查补助、最高1600元的分娩补助。   4月1日生效 以宝宝出生日为准   “这个生育保险政策只针对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市医保局副局长郑玉介绍,城乡育龄妇女如果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她不需要再额外缴费,就可以享受到这个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待遇。新政策将从4月1日起生效。   郑玉特别提醒,参保居民是否能享受到新的生育保险政策带来的优惠,是按新生儿出生时间确定的。新生儿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出生的,参保居民只能享受老政策的补助待遇;新生儿在2010年4月1日后出生的,参保居民就按新政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补助标准提高 产前检查400元   此前,城乡居民没有专门的生育保险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只能获得一定的生育补助。补助的标准为:妊娠期间门诊产前检查定额补助100元;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住院分娩每人补助700元,在二、三级医院住院分娩每人补助800元。   从4月1日实施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政策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妊娠期间门诊产前检查定额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400元。分娩补助标准也有所提高,并细化了正常生产和剖宫产的不同标准。具体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每人定额补助1000元,剖宫生产每人定额补助1400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每人定额补助1200元,剖宫生产每人定额补助1600元。   新生儿护理费生育并发症纳入报销   除了提高标准,新的生育保险政策还新增了两项可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内容:新生儿护理费、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在分娩期间产生的新生儿护理费按每个新生儿100元的标准定额补助。   参保居民在住院分娩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在享受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同时,其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当前,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   但是,如其享受的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与报销的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之和超过当次住院医疗费总额的,超出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最快7月实现医院直接结算   据市医保局工伤生育处相关负责人透露,医保局现在已经在开发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联网结算系统了,按照开发周期,最快今年7月,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就可以实现联网结算。在实现联网结算之前,参保居民所发生的生育费用,暂由个人全额垫付,住院分娩后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实现联网结算后,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可报销的费用,在出院时就直接在医院报销,不再需要垫付。   参保居民在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在生育或终止妊娠之日起3个月内,持生育证、住院收据、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医保卡、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本报记者 刘友莉   专家   答疑   “我是退休职工,想参加大病互助保险,还需要再缴费吗?”“我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看门诊可以报销不?”“我是个人缴费参保的,该如何去办理大病互助保险呢?”……昨日下午2时至3时,本报邀请到市医疗保险局的专家谢柯佳、徐梦秋值守本报嘉宾热线,就读者关心的门诊统筹、大病互助保险的相关政策疑问进行了解答。   成都实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追踪   参加大病互助保险   欠费4个月视为中断   据大病互助保险实施细则要求,大病互助保险对欠费时间提出了明确要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在4个月内按照统账结合方式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同时应当接续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欠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雇工和个人暂停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欠费4个月以内补足的,连续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欠费超过4个月的视为中断。   个体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欠费超过4个月视为中断,欠费期间的保险费不能补缴。   大病互助保险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费用、家庭病床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不过,有4类费用不属于大病互助保险的支付范围。具体为: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个审核期内的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以及门诊抢救无效死亡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费用;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急、抢救住院医疗费用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未在本市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的费用。   问答选登   问:我是退休职工,想参加大病互助保险,还需要再缴费吗?   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继续享受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大病互助保险费,直接享受待遇。   问:我是外地人,可以参加大病互助保险不?   答:根据规定,只要在成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是虽然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4月1日前已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的人员,都可以参加大病互助保险。这个保险并未限制参保人员的户籍。   问:我是银行代扣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还想参加大病互助保险,需要单独到社保局缴费吗?   答:不用去了。大病互助保险的费用依然通过银行代扣。   问:我是一家单位负责经办医疗保险的工作人员,我们要给员工参加大病互助险,办理程序是怎么样的?缴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答:用人单位应在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由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代扣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银行代扣账户按月统一征收。   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因为4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将下调1%,所以,为职工参加大病互助保险不会让单位额外缴费。   问:我的一个亲戚今年春节期间已经生病住院了,他还可以参加大病互助保险不?   答:可以的。大病互助保险是社会保险,已经生病的、没有生病的都可以参加。   问:符合大病医疗互助保险报销的,如何办理结算手续?   答: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的费用在联网的定点医院可直接办理结算;在未联网的医院由个人垫付的或在异地发生的住院费用(符合异地安置手续或因急、抢救住院发生的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由参保人员持住院收据、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医保卡、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参保地办理报销,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先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再报销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问:到底哪些大病才能享受报销待遇?   答:所谓“大病”不是指哪些特定的病,主要是说费用达到一个什么程度。比如,封顶线以上的部分,原来报不了的,现在参加大病补充保险后,就可以报销了;还有原来基本医疗保险中有些自费部分,现在也可以用大病补充保险报销。   问:门诊统筹的定点医院有什么限制条件?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全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含公立和民营)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本报记者 刘友莉(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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