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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工将受特殊保护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20-07-19 17:34:13  厦门社保补缴


  一部专门保护企业女职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已经进入立法程序。日前开始的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将审议《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张铁军说,福建省一些地方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较为突出:一方面有的企业不愿意招收女职工和不愿

意承担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另一方面许多女职工迫于就业压力,也难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因此,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该《条例》(草案)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加以歧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周岁止)内,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女职工产假或哺乳假满,应当继续安排其工作。《条例》(草案)对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规定了特殊保护措施。还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出处:厦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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