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9月1日起实施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昨天(8月14日)上午,省政府法制办对此《办法》进行了说明。
根据此《办法》,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就应当为职工(不分男女)缴纳生育保险费。
除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外,其他各单位的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过去的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在全国各省市生育保险办法中,河南省此次实施的《办法》首次提出:失业状况的女职工,符合相关条件,仍可享受生育保险。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有些单位不发工资,不给生活补助。更有个别用人单位,趁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使她们的生活在医疗费用的重压下雪上加霜。今后,这些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昨天上午,省政府法制办召开情况说明会,向社会公布参保范围、缴费办法、津贴领取等相关规定。
【出处:新华网200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