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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7 09:00:12  南京社保补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开展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促进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使之更好地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已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在职期间招用、调配、学习、培训、考核、选拔和任用等方面形成的有关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工作变动等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退休材料,它是企业退休人员在职工作期间情况的真实记录,是其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和调整养老待遇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 档案工作的原则是: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确保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退管中心),负责市养老保险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接收和集中管理工作,并对全市档案移交、接收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内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内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工作;

  (三)指导全市企业做好其退休人员档案的收集、鉴别和整理归档工作;

  (四)负责指导养老保险独立统筹县(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五)通过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企业退休人员或有关部门提供与档案相关的证明与信息;

  (六)做好档案库房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七)负责对档案的接收、转移、库存、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八)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三章 档案内容及归档

  第六条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情况的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资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等材料,以及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批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 企业应将涉及第六条包含的有关内容的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并装订、立卷,保证材料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材料须经整理、编目、分类、排序、装订成册、填写目录等程序。档案装订必须有卷皮,并书写企业退休人员姓名及其社会保障卡号。装订后的档案,目录在卷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做到卷面整洁,案卷整齐。

  第九条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开或A4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褪色、扩散不清的,须进行复制。复制的材料经核对无误后归档,排列时复制件在前,原件在后,破损的归档材料要进行裱糊。

  第四章 档案的移交与接收

  第十条 档案移交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由省直管的驻宁企业退休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移交由原企业负责,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档案的移交由其档案托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企业或档案托管部门按宁委办发[2006]72号文件规定,向市退管中心划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企业退休人员或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的档案由企业或档案托管部门按要求装订成册,填写《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花名册》,报市退管中心审核合格后,办理移交、接收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档案移交、管理问题,待中央另行规定后执行。由区(县)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人事档案暂不移交,但仍应按规定划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纳入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档案移交前已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不再进行移交,仍由原企业或档案托管部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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