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平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增加56元
12月15日下午,海南省委副书记、省长罗保铭主持召开五届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原则审议通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按照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平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56元,全省每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将增加1600余万元。
《细则》对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做了三处修改,一是将失业保险金一般的计发标准由失业前12个月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0%”改为“60%”;二是将按一般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低于或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按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发放”,改为“按150%发放”;三是按一般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高于当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5%发放”,改为“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此外,《细则》还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治疗的医疗补助标准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在提高失业人员保险待遇的同时,《细则》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修改。以往,海南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培训补贴直接拨付给指定培训机构,失业人员免费接受职业培训。《细则》在这一基础上增加规定,失业人员在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凭培训合格证到失业保险机构按统一的支付标准申领培训补贴。用人单位组织失业人员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职业培训补贴等。
此外,《细则》还提高了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标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陈文剑)
编辑:媛媛
【出处:海南经济报200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