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就业失业登记证》全省将通用
江苏省将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制度,记者日前从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获悉,自今年2月1日起,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和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统一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免费发放并全省通用。
《就业失业登记证》全省通用
据介绍,全省将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需进行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户籍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地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
单位:招工30日内需办用工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应当到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用工登记、退工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结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将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交给劳动者,并书面告知劳动者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
市民: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优待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户籍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现处于无业状态,失业前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到常住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国家、省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失业登记证》免费发放。(端木)
编辑:媛媛
【出处:新华报业网200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