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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育保险现状分析及建议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03 09:31:39  重庆工伤保险


  重庆市永川区于2005年12月启动实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以来,政策制度日趋完善,参保人数稳步增长,参保待遇和服务管理得到落实,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在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维护、恢复和增进生育职工身体健康,促进女性公平就业,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改革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覆盖范围偏窄,参保积极性不高,享受待遇职工偏少,基金结余多等影响生育保险健康发展的现象。为更好地贯彻十七大以人为本,民生至上的精神,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进一步推进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该区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开展了全区职工生育保险状况专题调研。

  一、现状

  重庆市永川区总人口103万,其中育龄妇女20余万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推动妇女事业规划指标如期达标,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等各项权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男女平等,促进社会文明。永川按照2005年9月起施行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26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启动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96号)文件精神,于2005年11月出台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永府办发〔2005〕75号),明确将永川区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并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实行“三统三分”。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统一管理;费率分别核定,基金分别列帐,待遇分别支付。

  永川自2005年11月召开生育保险启动暨业务培训会,12月1日正式实施生育保险以来,全区生育保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制度基本建立,整体运行良好。截止2009年11月底,全区有292个单位计26680人参加生育保险;累计征缴生育保险费1349.6万元,支付502名生育职工待遇309.43万元,待遇支付率达到100%。上解生育保险基金642.13万元,基金累计节余361.5万元。建立了区人民医院等7户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实行了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由工伤生育保险中心与协议服务医院直接结算。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

  经过4年的运行,永川区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参保率低,目前全区生育保险参保率为40%,距离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的到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的目标还面临极大的挑战;二是参保覆盖率低,目前,该区仅有292家企业参保。据调查显示,全区国有企业参保率为100%,餐饮商贸服务行业参保率80%,私营企业参保率为10%,煤炭、建筑等行业参保率为7%;三是参保人数有下降趋势,出现了煤炭行业企业强烈要求退保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

  (一)认识问题

  1、社会认识度不高。一是用人单位对生育保险缺乏正确认识,至今仍有不少单位认为,生儿育女是女职工个人的事、家庭的事,与单位无关,凭什么要单位去承担职工生育的责任呢?他们不愿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因此,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数和参保职工数增加速度缓慢。二是企业法人重视不够,不能充分认识到生育保险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大多数企业重利轻“义”,仅从本企业局部经济利益出发搞成本核算,当企业支出的保险费用高于企业受益人员获得的社会保障费用时,就不愿参保。比如部分女职工较少的煤矿、建筑等行业,认为本单位基本无女职工,参保缴费仅仅是作贡献,对参保有抵触情绪。部分企业虽已强制纳入参保,但至今仍不缴纳保险费,甚至抵制参保,以致造成相互攀比,形成负面影响。男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和生育高峰期已过的女职工集中的企业,都存在这种认识。三是部分企业领导认为生育保险具有一时性、阶段性,不带有根本性,认为参保与否对企业和职工的影响不大,积极性不高。

  2、女职工维权意识不强。在调查中也发现,有不少女职工本身也认为生育只是自己的一个生理过程,不关单位的事,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没有认识到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是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而职工自己没有要求,企业是很少会主动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部分企业的女职工虽有这种维权意识,但碍于面子,不好向领导讨这份生育保险待遇。还有部分女职工认为自己已结婚生育,无须再参加生育保险,参加生育保险的整体意识不高。

  (二)险种问题

  1、受益面较窄。生育保险费用是按企业全部职工的工资提取,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仅限于参险单位的女职工,而参险单位的男职工如果配偶没有单位或单位没有参险,其生育行为便不属于生育保险待遇范畴,男职工生育仍要自己掏腰包。很多男职工反映强烈:“生育保险保障的是职工生育,目的是维护女性权利,而我和我妻子仍要为生育付钱,企业交的钱哪里去了?凭什么我要为别人生孩子买单!”。

  2、基金结余过多。生育保险基金在筹资原则上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不尽相同,不强调留有很多的基金结余,生育保险统筹基金只需要留有一定周转金和意外备用金。但从重庆市来看,这几年基金每年都有一定量的结余,目前,市级基金累计结余2个多亿元,通过调查分析,基金结余较多的主要原因:一是基金提取比例过高。重庆市生育保险费提取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7%(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阶段性调整为0.5%),多年来没有调整。拿永川区来说,该区系全国百个产煤大县(区)之一,现有煤矿企业80余户,从业人员20000多人。由于煤矿企业基本没有女职工,参保缴费基本享受不了任何待遇,该行业企业一直抵触参加生育保险,多次向区政府等有关方面反映政策不合理,强烈要求修改完善现行政策。结合该区前几年实际,即使在此类行业强制实行与工伤保险捆绑参保,该行业企业也不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永川区煤炭行业自参加生育保险以来,共上缴保费877.24万元,而4年中仅有17名女职工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11.6万元,实际使用的费用仅占上缴保费的1.3%。该区还分别对永川区服务行业参保单位进行了调查分析,这些服务行业单位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尚不足他们上缴费用的10%。二是由于近年来处于生育年龄的女职工和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逐渐减少,导致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较多。

  3、男女缴费义务相同,但待遇享受不同,造成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重庆市生育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只能是由发生生育医疗费的女方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报手续,在确认女方单位参保并按规定缴费后,将生育待遇支付给女方单位,由女方单位再支付给女职工。若女职工单位未参保或处于欠费状态,即使男方职工单位正常参保缴费,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较多的单位认为,单位履行了缴费义务,男职工却不能享受待遇,对生育保险政策有抵触情绪,参保积极性受到挫伤。

  4、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美国金融风暴对我国的影响,特别是2009年初以来,永川部分企业也受此波及,该辖区重庆理文造纸有限公司、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用工量大的企业不断减员,更有部分劳动密集型、附加值不高的企业已经停产,甚至关闭。很多原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大量流失,新组建的单位又未及时参保,生育保险呈不稳定趋势。通过多方努力,到2009年下半年,永川才基本遏制住下滑局势,参保人数略有增长。

  (三)宣传执法问题

  用人单位和职工对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项目、标准和办理程序不了解。部分用人单位不仅以各种理由和方式瞒报、漏报参保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在用工方面也刻意规避有关女职工生育的社会责任。一方面说明了该中心对生育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不够,同时也说明了该中心自身制度或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缺陷和不足,对部分惯于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的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和制约手段。

  有效发挥生育保险在化解企业生产成本,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是每一个社会保障工作者需要思考的问题。针对生育保险政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永川自2008年以来,特别是2009年结合全区开展的科学发展观活动,进行了深入调研,通过分别召开企业、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区)、各类企业职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各类座谈会,党员干部大走访,回家乡回社区,“三进三同三个一”等活动征求意见。多渠道发放500份征求意见表、永川劳动保障网站专栏征求意见和电话咨询200次等形式,收到全区23个镇街、33个社区、50户企业、200名职工、10名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对永川生育保险政策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意见共8条,在此基础上,该中心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三、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联动机制,增强各级领导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责任感

  结合“十七大”精神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妇女发展规划纲要》,深入社区、企业,深入到广大妇女群众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实行生育保险的重要意义及及政策规定,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增强企业及广大职工的参保意识,使参保成为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自觉行为。同时,建立由劳动、工商、税务、审计、财政、煤管、建委、安监、妇联、工会、新闻媒体、工商联合会等部门参与的部门联动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劳动监察职能,对拒绝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按照监察程序,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工商、地税部门对新成立的单位办理登记时,要督促其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对企业进行工商年检及税务检查时,应检验其生育保险登记证件是否齐全、缴费是否正常,凡证件不全、未正常缴费的,应停止办理有关手续。建委、煤管、安监等部门要将参加生育保险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证等的前置条件。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督促企业依法参保,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妇联组织要组织动员企业或单位加入生育保险行列,增强女职工主动参与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闻单位要做好企业参保的宣传报道,宣传实行生育保险在维护妇女权益、均衡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都能认识到,女职工作为社会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特殊群体,对人类生殖繁衍作出了特殊贡献,女职工生育是社会的责任。对拒不参加保的企业,要公开曝光,予以谴责,对积极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要大力宣传,予以表扬,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进一步提高对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化解企业生产成本

  生育保险作为我国五大社会保险项目之一,一方面,其意义在于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充分认可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职工不参与生育保险,单位变向把承担的生育风险推向了社会,使得社会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影响了家庭及社会的安定。实行职工生育保险,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举措。另一方面,生育保险制度不仅要从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角度来认识,还应该从女性平等就业的高度来认识。不能把女性生育视为一种负担,成为影响女性就业、晋升的一个障碍,要为男女平等就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各级政府、各类企业负责人,都要看到妇女在人类自身生产中的作用和贡献,热情关心、支持和帮助做好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共同提高对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关注度。

  (三)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实现生育价值的社会补偿

  针对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生育基金提取比例高,职工生育费用高,生育待遇受益面窄,办理手续繁琐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生育保险办法:一是降低生育保险费征收比例或按单位女职工比例(如按单位女职工比例占30%以下、30%至60%、60%以上)分二至三类确定缴费比例,也可探索实行浮动费率(比如按上年收支比)的办法,尽可能公平合理,适当调剂,减少矛盾。二是兼顾参保男职工的生育利益。针对夫妻双方共同参险、男职工参险而其配偶单位未参险或无单位的,生育津贴发放可参照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形式,男女双方共同享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也应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应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报销生育医疗费50%,予以一次性补偿。三是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可参照各区县的生活物价指数的一定比例。四是适当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额度,比如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标准。五是进一步简化生育费用办理手续。六是适当扩大生育保险项目支付范围。增加“女职工妇科病定期检查,费用由基金支付”,“经办机构按一定比例对生育女职工所在企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等内容。七是在基金结余的情况下,可根据各地实际,联合卫生、工会、妇联等部门组织参保女职工开展妇科病普查。从先进地区率先尝试的经验来看,这项工作的开展花费不多,但社会反响较好,是参保企业和女职工非常欢迎的健康保健方式。八是利用市级新闻媒体每年公布一次各行业生育保险参保情况,用舆论促参保。九是科学测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并建立支付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女职工生育保障水平。

  (四)加强扩面工作,继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一方面,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工作,将生育保险的扩面情况和生育女职工的受益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强力推动生育保险的扩面工作。同时要通过深入企业调查走访、监督检查等手段推动企业参保,努力为企业参保做好各项服务。另一方面,《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颁布至今已有4年多,规定中的参保范围,只局限于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这与城乡社会统筹的劳动保障格局以及人力资源广泛交流的现状不相适应,建议可探索将参保范围调整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社会团体纳入生育保险范围。

  (五)加强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和经办服务管理

  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采用医疗服务价格招标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的选择办法,确定适合生育保险要求的医疗机构并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推行定点医疗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明确产假期间和当地职工工资水平,合理确定生育津贴标准并及时支付,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同时要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督与管理,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建立激励与防范机制,遏制选择参保,尽可能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确保基金稳健运行

  (六)各级政府承担相应责任,加大生育保险经费投入

  人类的再生产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中华民族的事业后继有人,因此,女职工生育不仅是家庭、个人的事,更是国家、社会的事,女职工的生育费用除由企业承担外,各级政府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市级完善相关政策,将生育保险基金筹资渠道改为参保单位(企业、事业、社团、机关等)缴纳与政府投入相结合。

  十一五期间,劳动保障部门应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要求,按照生育保险工作的基本思路,紧紧围绕以巩固现有参保人数为前提,以求参保人数有所增加,覆盖范围有所扩大;以完善现行政策措施为基础,以求在基金支付范围上有所拓宽,在待遇标准上有所提高;以推进三统三分服务管理为目标,以求在服务水平上有所提升,在社会化管理上有所突破。

  (重庆市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黄军 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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