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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批复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5-01-17 08:57:01  南京失业保险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批复 
 
苏政复[1993]70号


省人事局、财政厅、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日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同意在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项工作由省人事局负责。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盘考虑;要充分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兼顾财政和个人的承受能力;要有利于促进人才交流和经济建设。
  
    三、试行养老保险改革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部属)中劳动合同制工人,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
   (二)驻宁的省属(含中央部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四、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经费来源及列支渠道为:
   (一)机关及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二)差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列入预算和自有资金;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税前提取;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聘用干部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五)个人交纳的部分,由单位发放工资时扣交。
   
    五、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省人事局要建立健全保险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基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并接受省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
  
    六、同意省人事局从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具体提取办法和标准,由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意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行。省人事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并与省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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