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人事局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银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人事局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银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险[1993]3号
省暨南京市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省直各单位,驻宁部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3]70号《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精神,为确保省直各单位(含中央部属)养老保险基金及时足额收缴,现就办理养老保险基金中银行结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各单位(含中央部属)养老保险基金统一采取“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即委托银行代收缴。结算凭证由省人事局统一印制(式样略),免签协议。
二、各专业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一律实行“见单付款”,即在接到收款单位递交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的第三、五联后,立即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帐户直接扣缴,划转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的养老保险基金银行专户上,任何单位不得拒付或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反托收。如发生业务纠纷,由收、付款单位双方解决,银行不予受理、解释。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