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1]44号 苏财社[2001]13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务员和经县(市)及以上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由机关(或单位)进入企业时,根据其工作年限(不含原在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实际缴费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或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工作年限×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