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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5-01-17 08:57:01  南京医疗保险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建立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的通知 
 
苏劳社机管[2002]1号

省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02年起对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部属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所属事业单位,以下同)实行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二、凡是符合省政府《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批复》(苏政复[1993]70号)规定的参保范围的单位都应向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范围、对象除外)。

    三、本通知下达前已在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缴费单位,应在2002年6月30日前到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四、本通知下达前符合参保范围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单位,应在2002年6月30日前到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补办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今后新成立的单位应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六、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对缴费单位填报的《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应及时受理,并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由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印发。

    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定期验证制度。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管理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略)

                                                                           二○○二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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