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征收、拨付)凭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征收、拨付)凭证的通知
苏劳社机管[2003]2号 苏财综[2003]1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业务工作,特制定“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征收、拨付)凭证”(以下简称“结算凭证”),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费征收结算时,统一使用套印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征收、拨付)凭证”(样式见附件),原各地经办机构使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凭证,于2003年7月1日起全部停止使用。
二、鉴于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不完全统一,各地可按照本文所附的标准样式,适当进行调整,但必须将样式书面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印制。
三、印制结算凭证所需费用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一考虑。
四 、结算凭证是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的专用票据,各地必须按规定使用、保管和销毁,并建立健全结算凭证管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结算凭证的购领、保管和发放。
结算凭证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委托收款的专用凭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要密切配合,做好结算凭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征缴结算。
五、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
附:《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征收、拨付)凭证》(样式)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