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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机关本部、冶炼加工总厂本部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9 10:12:16  昆明社保余额查询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本部、冶炼加工总厂本部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2010年12月31日经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现根据有关法规建立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本部、冶炼加工总厂本部(以下简称“公司”)年金制度。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和云南省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坚持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愿和民主协商、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适当调整和个人缴费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参加本公司企业年金的员工需同时满足一下三个条件: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含试用期)并工作满一年以上;2、与公司建立“三个关系”的在职员工(即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养老保险关系);3、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职员工。
  第五条 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除名、自动离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停止缴纳企业年金。
  第六条 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制度时,实行个人账户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公司供款和个人缴费及本息记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 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后,有知道自己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权力。
  第八条 根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重组整合的需要(《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机构设臵调整的通知》云铜股份【2008】70号),从2008年8月1日起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加工总厂划归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管理。
  第九条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本部及冶炼加工总厂本部经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经重组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本部及冶炼加工总厂本部员工个人账户不变,冶炼加工总厂本部企业年金并入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统一管理、缴存及分配。重组后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章 资金来源、缴费标准

  第十条 企业年金实行公司和员工共同缴费的原则,公司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公司和员工个人合计缴费最高不超过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一) 公司当年缴费按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缴纳,其中5%以内的部份在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的部分在公司自有资金中列支。列支渠道为:

  ⑴.经营成本;
  ⑵.当年或历年结余的应付工资或福利费;
  ⑶.董事会决定使用的其他渠道来源的资金;
  ⑷.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其他渠道列支的资金。

  (二) 员工个人缴费按单位供款数额的10%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从员工每月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员工个人不愿缴费的,账户管理人不为其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并且不得享受企业年金单位供款部分;员工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个人账户不作缴费记录,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储存额继续计息。

  (三) 企业年金采取按月缴费方式,每月由单位缴纳。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分配
  (一) 企业年金分配主要以员工的岗位工资和工龄为依据。岗位工资客观体现了员工所在岗位的职务、职称,责任大小,岗位工作的复杂程度、劳动强度,工作(劳动)环境、劳动安全等因素。工龄体现了员工对公司的历史贡献。
  (二) 企业年金分配按下述公式计算。
  1、单位供款=(员工月岗位工资×A×B×C+工龄×D×司龄)×E
  ⑴、A值为岗位工资的5%;
  ⑵、B值为职务、职称系数,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的系数(见附表一);
  ⑶、C值为关键岗位和长病长休系数(见附表二);
  关键岗位主要特指:艾萨炉、电炉、50吨吊车、转炉、反射炉、分银炉。
  ⑷、D值为员工工龄取值,职工在原工作单位参加过改制、破产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已经领取一次性安臵费或经济补偿金的,原单位工作期间工龄折半计算,每年工龄取0.25元至0.5元(见附表三);
  ⑸、E值为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含10年)的系数,E的取值为1.1至2(见附表四),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E=1。

  附表一: 职务、职称系数表

  2、个人缴费=单位供款×10%
  3、员工当年年金=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投资收益。
  4、公司当年按8.33%提取分配后的余额转入公司公共账户。
  5、上述公式中有关系数的确定,根据企业年金来源水平和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实施动态调控管理。每年有公司企业年金办公室负责测算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出处:中国养老金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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