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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解读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2 11:57:48


  ■参保登记每年一次

  首次参保从今年12月1日开始。2008年10月31日之前,居民可随时在社区办理新增参保登记。从2008的11月起,居民参保登记每年一次,时间为11月1日至12月20日;登记地点均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

  登记时,参保居民需出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一张用于缴费的银行卡。低保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人还应提交相关身份证明。


  ■低保、重度残疾人参保不出钱

  由于城镇居民医保旨在解决困难群体“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办法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低水平起步原则。其中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00元,18周岁及以上居民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420元。

  同时,市、区两级财政拿出1亿元资金,加大对个人缴费仍存在困难群众的补助。具体为一般人员补助80元,低收入家庭老人补助370元,低保、重度残疾人全额补助。其中,仅用于低保对象的补助金额就达5800万元。


  ■新生儿也可参保

  在完成户籍登记后,新生儿便可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普通门诊最多可报30元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30%;1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三类重症门诊对半补助

  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的参保居民,可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在征求参保居民意见后,为其指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予以治疗。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50%给予补助。


  ■住院起付线分三级

  起付标准是指医保基金支付之前,按规定应由个人先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才能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4万元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3万元。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及以上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万元。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视同首次参保。

  超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医院每日提供明细清单

  门诊治疗及住院期间,参保居民或亲属享有知情权。在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时,医院应事先征得参保居民或亲属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供参保居民或亲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


  ■五种情况不报销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200多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供选择

  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一致,实行统一管理,统称“定点医疗机构”。全市现有200多家医保定点医院,参保居民可持社会保障卡选择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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