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全文)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渝府发〔2008〕26号)的主要内容:以2007年12月31日为界,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通过《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分别予以解决。
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解读
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辖区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适用本办法。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以2007年12月31日为时点,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保,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不同年龄划分不同年龄段,其缴费标准分别为:
老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其以上):7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按1.5万元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5万元的基础上,按每相差1年增加1300元的标准缴纳。完清缴费后,按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每月450元)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70岁以上每月增发50元,75岁以上每月再增发50元)。
“4050”人员(男满50不满60周岁、女满40不满55周岁):按4.1万元的定额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中青年人员(16周岁以上,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方式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人员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缴纳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鼓励引导其通过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原征地人员缴费所需资金由本人和政府共同承担。按原征地人员安置的时间分别为:
人员安置时间 | 政府补贴比例 | 个人承担比例 |
1982—1994年期间 | 80% | 20% |
1995—1998年期间 | 65% | 35% |
1999—2004年期间 | 55% | 45% |
2005—2007年期间 | 50% | 50% |
〔例2〕:某男(老龄人员),2000年3月被征地农转非,2007年底已年满65周岁。一次性应缴费总额为28000元,其中,个人缴费金额为28000×45%=1260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从2008年1月起,按月发给养老待遇450元。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例3〕:某女(“4050”人员),2005年11月被征地农转非,2007年底已年满53周岁,一次性应缴费总额为41000元,其中,个人缴费金额为41000×50%=2050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一次性缴费后,若不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养老待遇450元。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原征地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发给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7个月的养老待遇),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待遇。
——已参加了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必须首先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即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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