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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做好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7 09:00:12  南京社保补缴


  一、跨统筹区流动到南京市的人员,想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市,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跨统筹区转入我市人员,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一是已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具体而言,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已为其办理了参保手续;自谋职业的,应已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应再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

  二是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在我市连续缴费满一定的年限。但是,对原省内参保的南京市户籍人员、人才引进人员,没有任何条件限制,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我市参保的,都可以将其在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


  二、跨统筹区转移人员的缴费年限应如何界定?


  答:跨统筹区转入我市的人员,在我市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的界定为:

  缴费年限的起算点为我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自由职业者为在我市首次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

  缴费年限的截止点为该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需延长缴费的,延长的年限不计算在内。

  缴费年限有中断的,以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三、具体而言,超过什么年龄段的人,不能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市?


  答:下列人员已超过规定的准入年龄,不能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市:

  (一)非我市户籍或非人才引进的原省内参保人员,以及具有我市户籍的原外省参保人员,男年满55周岁、在我市从事管理岗位的女职员年满50周岁、在我市从事工人岗位的女工人年满45周岁、在我市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年满50周岁的;

  (二)非我市户籍的原外省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在我市从事管理岗位的女职员年满45周岁、在我市从事工人岗位的女工人年满40周岁、在我市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年满45周岁的。


  四、对从事管理岗位的女性参保人员或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如何审核缴费年限?


  答:由局养老处根据本人在《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上提供的个人工作简历审核缴费年限,对符合条件的,局养老处在《申请表》上的签署审批意见。


  五、对在我市接续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如缴费中断,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10年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已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人员,应按照4号文规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如缴费中断,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4号文规定的,不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能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


  答:流动就业人员只有在我市参保后,才能申请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在我市参保,因此不能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


  七、市区与原五县之间流动就业的人员,有什么条件限制,是否需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


  答:我市市区参保人员流动至原五县的,或原五县参保人员流动至市区的,可直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没有任何条件限制,也不需要开具接收函。


  八、符合4号文件转入条件的人员,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手续?


  答:相关办理手续为:

  (一)办理参保手续。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自谋职业人员个人到户籍所在区或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开具接收函。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携带下列资料到市或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

  1、原省内参保的人才引进人员:身份证、县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调动通知(调令)等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原省内参保的我市户籍人员: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管理岗位的女性参保人员或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身份证、本人工作简历,先由本人凭上述资料到局养老处认定转入条件,符合条件的,凭局养老处在《申请表》上的审批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接收函;

  4、对具有我市户籍的原支援三线建设的企业职工: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由企业出具该人员支援三线建设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人员:身份证。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南京市异地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接收函》,向对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我市基金接收账号,同时向个人开具《南京市异地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凭证》。

  (三)转移基金。跨统筹区转入人员凭我市接收函到原参保地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四)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入人员待养老保险转移基金到我市或原五县账户后,凭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清单及个人账户明细记录(省内转入人员可直接凭加盖了“基金转移”章的关系转移清单及个人账户明细记录),并携带《凭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将对其转出地进行核对,如《凭证》开具的转出地与转移清单不符的,不予办理。


  九、本人因故不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开具接收函的手续,能否请他人代办?


  答: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前往的,可由用人单位或委托人代为办理。用人单位代办的,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委托人代办的,提供当事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转出地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个人账户明细记录应具备什么信息?


  答: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未实现全国联网,因此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我市提供参保人员的下列信息,以便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入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1、历年缴费记录,包括参保缴费时间和缴费基数;

  2、原参保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时间及建帐后的实际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内容包括:截至上期末账户累计储存额、截至上期末个人累计储存额、本期账户划转金额和本期个人缴纳金额、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次结息期末账户累计储存额、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金额;

  4、上次结息日期和转出日期;

  5、1995年底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行业统筹转入人员,需提供截至1995年底的个人账户累计本息和其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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