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注:本人工资指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X补发月数X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伤残五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X1.4X(31905/12)
伤残六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X1.2X(31905/12)
伤残七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X1X(31905/12)
伤残八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X0.8X(31905/12)
伤残九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X0.4X(31905/12)
伤残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X0.2X(31905/12)
注:1、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40%
2、77岁为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如有变动,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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