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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生育津贴怎么领,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四、湖南生育津贴申领法律法规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2019年1月22日湖南省令第294号修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的费用;
(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五)治疗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理。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法规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费用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省医保部门会同省、价格、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法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法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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