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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医保报销起付线一览 石家庄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纳入我市医保定点范围的北京、天津等市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二)参保居民在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以外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2%;县域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400元,支付比例为80%。
(三)参保居民在市域内中医医院住院,每次起付线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的起付线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报销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住院提高3个百分点,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7%。
(四)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对定点医疗机构按法规开展的单病种、日间手术等按病种收费的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不设起付线,不按项目计价收费。
(五)在医联(共)体内的,参保居民因同一种疾病需要转院,向下一级医疗机构转院且治疗无中断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向上一级医疗机构转院且治疗无中断的,在计算住院报销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六)在省内市域外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在本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实现省内就医无异地。
(七)经备案,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起付线为2000元,支付比例为50%。未备案,转往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4000元,支付比例为30%,自付部分医疗费不计入大病保险;转往外地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保基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八)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异地长期居住居民在居住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在本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支付比例执行。
(九)未评定级别的医疗机构,起付线、支付比例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确定。
第十七条 参保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纳医保费的年限与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病种门诊的支付比例挂钩。从参保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支付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2017年以前有此方案法规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2017年及以后连续参保缴费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中断参保,重新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比例最高不超过95%,在市域内中医医院住院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比例最高不超过97%。
第十八条 方案范围内分娩住院待遇:
(一)自然分娩的限额1000元;
(二)剖宫产的限额1750元。
第十九条 参保城乡居民,使用甲类药品、甲类诊疗服务项目的医疗费按法规的个人及基本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应先自付5%(有特殊法规的除外),其余95%再按法规的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诊疗服务项目,个人应先自付15%(肾透析5%),其余85%(肾透析95%)再按法规的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城乡居民使用河北省法规另收费用的一次性物品(丙类除外),个人应先自付30%,其余70%按法规的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负担比例支付。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各项医疗费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保有关法规的费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按照河北省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监狱服刑羁押期间的;
(七)法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参保城乡居民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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