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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产假 黑龙江产假新标准:黑龙江产假和陪产假有多少天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5-01-22 10:01:05


产假是指劳动妇女分娩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为分娩前半个月至分娩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长达4个月,女职工可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陪产假又称陪护假,是指已婚夫妇依法登记,在女方享受产假的同时,男方享有一定时间内互相照顾的权利。 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分娩前可休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4个月前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定给予。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或者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包括在工作时间内。 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分娩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将增加15天产假。 怀孕4个月前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黑龙江省的产假和陪产假 黑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只能享受180天产假;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单位审核适当延长。即产假:180天。 哺乳假:15天(也称为陪产假) 其他: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单位审核结果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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