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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5-12-29 11:24:36


  昨日从市社保中心获悉,为更好地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镇江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2020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本周三将调整发放到位。同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上调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和转外就医的食宿补助标准。

  调整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据统计,市区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886人,调整补发253.19万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407人,调整补发33.56万元。

  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定期待遇标准。调整后,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原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63元,二级234元,三级228元,四级223元。

  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按260元/月、210元/月、160元/月调增;调增后低于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的,分别按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执行。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0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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