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
日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分局联合发布《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统一规范全省生育保险政策,对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有关问题明确处理意见。
1.哪些人员可参加生育保险
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破产改制安置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等不参加生育保险。
2.哪些情况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有关待遇
答: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法生育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有关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
3.哪些情况由发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答: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 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4.住院分娩中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由协议医疗机构向经办机构申报,审核确认后可不按生育保险病种限额支付,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核报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