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从11月23日开始实施,来看看政策原文一睹为快吧。
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国务院、、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应当在原商贷银行办理。原商贷银行必须是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受托银行负责缴存职工的贷款咨询、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初审、贷款复审、合同签订、抵押落实、贷款发放、贷款归还、贷后管理等日常贷款业务的办理。
商转公贷款必须办理阶段性担保手续。
商转公贷款的受理与发放,应当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凡在武汉地区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必须以本人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六条 贷款条件
转贷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在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转贷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公积金中心;
转贷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