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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调整生育津贴报销待遇详情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6 12:16:32


随州市调整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婚姻法》规定并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怀孕七个月以上,胎儿死于母腹或出生夭折的,仍视同同正常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补助费住院用于生育费用,不足部分由单位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执行。 随州市生育保险报销待遇标准 一、生育保险支付项目及待遇标准: 1、生育医疗费用 符合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规定的,由定点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即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生育期间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每胎不超过3000元标准据实支付。 2、生育津贴 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用人单位上一年为其缴费的月平均基数除以21.75日为计发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区别不同情况享受。生育的98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42天。 3、女职工配偶护理假津贴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10天的护理假津贴。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年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月平均基数除以 21.75日为计发标准。 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及其本人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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