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经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我市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异地贷款的定义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申请对象:住房公积金在漳州缴存、在异地购房需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
申请条件:申请人家庭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
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件,已婚者提供结婚证件,非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者身份证。
申请地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市属窗口或各县管理部窗口】。
三、申请办理异地贷款或本地贷款异地缴存互认
异地贷款申请对象:本人或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至少一方户籍在漳州且在漳州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
本地贷款异地缴存互认申请对象:本人或配偶均无漳州户籍,但一方在漳州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漳州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本地贷款,需将异地缴存方住房公积金纳入确认范围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