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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全文与解读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5-12-02 15:01:54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_劳社部第18号

  【发文字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信息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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