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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重庆养老保险缴费新政策,2021年重庆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基数、标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03 09:30:23  重庆养老保险


2020-2021年重庆养老保险缴费新政策,2021年重庆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基数、标准;
重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缴费档次等将执行新的调整机制
明年1月1日起执行,覆盖全市1119万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10月8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近日,我市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等方面建立了新的调整机制。据了解,《实施意见》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将覆盖全市1119万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首先建立了完善待遇确定正常调整机制。在中央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统筹考虑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变动和财力状况等因素,与国家同步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其次,建立个人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机制。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由原来的12个档次调整为13个档次,最低缴费档次调整后仍为每人每年100元,最高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3000元,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参保。政府补贴随同调整,最低档次补贴30元,最高档次补贴160元。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今后,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该负责人说。
另外,我市还对老年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老年人员,从年满65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再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已满70周岁的人员仍按原高龄补贴标准执行。
《实施意见》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将覆盖全市1119万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中,约368万老年人员将直接受益。
“《实施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城乡居民的民生关怀,也是我市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该负责人说,对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也将起到推动作用。
该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各级相关部门正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积极加强宣传,引导参保人员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切实推动政策落地;不断强化个人、集体、政府等各方筹资责任,通过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础养老金的正常增长,让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适用对象

用人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办理补缴费手续。

(二)补缴标准

1、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在5年内(含)的(从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的上一年起计算,下同),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文件规定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和统筹基金利息。

2、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超过5年的(补缴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3月),超过部分应补缴的费用按参保人员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X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X缴费比例(20%)计算(详见附件),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及滞纳金等。

本项所“各年度缴费指数”,指用人单位职工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与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统称社平工资)的比值;个人参保人员(如: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为本人申报的各年度缴费基数对应上年度社平工资的比值。具体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

(三)资金来源

1、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职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2、个体工商户雇工应补缴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3、其他参保人员应补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个人账户计入

参保人员完清以上应补缴的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具体为: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以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五)其他

对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要求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其应补缴的标准,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转入

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在国家出台统一的转移接续办法前,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不受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跨统筹区转入业务。对符合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由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新参保缴费手续,建立养老保险临时账户,其封存在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待国家出台统一办法后,按规定处理。

三、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3年2月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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